家住武汉市的甲婆婆购买乙公司的保健品后,受邀以缴纳600元的费用参加了“港澳游”的福利旅游团,乙公司委托丙旅行社负责赴港旅游的具体服务。经乙公司要求,甲婆婆在印制好的《责任说明书》签署了“一切由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由游客自己负责”的声明。
甲婆婆和其他游客在乙公司与丙旅行社共同带领下抵达香港后,在一家珠宝店购物,原计划1个半小时购物行程被延长到4个半小时,面对突如其来的强制购物,甲婆婆一时激动导致心脏不适,后因突发心跳呼吸骤停晕倒在地。在医院治疗期间,甲婆婆共花费医疗费用合计29万余元。
甲婆婆家人认为其发病系因在香港遭强制购物引起,遂将乙公司及丙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50余万元。在法院审理中,法院对甲婆婆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甲婆婆目前状况构成一级伤残,后期康复治疗费用1800元/月,完全护理依赖,旅游行为是其目前植物生存状态参与度为30%-40%的诱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