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于2015年3月入职上海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谢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内容为:“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具体原因为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鉴于为乙方原因,为明确责任,乙方声明如下:本人自愿放弃甲方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2015年6月谢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经上海市人社部门认定谢某死亡视同为工伤。2016年5月,谢某家属就本案诉争等事宜申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最后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支付谢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约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