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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公务员党员违规签署移民服务合同法律效力分析


2020817日,江苏省纪委监委官网发布消息: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原党委书记袁国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简称《政务处分法》)202071日施行以来,首例“违规获取国外永久居留权”被处分的公职人员。

那么,在职公务员、党员违规签署的移民服务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文仅对此作简要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人员的做法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签署的移民服务合同因违法背俗而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移民服务合同违法而无效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笔者认为,此条款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不允许外籍人员担任我国公职人员,既包括不允许外籍人员考取我国公务员,也包含禁止在职公务员取得外国国籍、永久(长期)居留许可或者移民国外之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均对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设置了处分、处罚措施。

202071日施行的《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以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相关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规定并非效力禁止性规定,对移民服务合同应属无效之意见不予采纳。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指出:

“有的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对管理性规定的望文生义的理解,应予纠正。”

“要考察有无善意相对人保护的必要、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否构成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能否通过履行治愈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同时,《会议纪要》也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的过程中,要实现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平衡,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另一方面,如果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也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优先维护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而非仅保护个体的违法私欲。笔者认为,在职公务人员、党员违规移民,其行为本身和后果难以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其合同权益不应受法律所保护。其行为所违反之法律法规、党纪条例之规定,均属于公法领域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签署的移民服务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移民服务合同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违法无效规则是将合同法之外的强制性规范引入合同效力判断之中,而背俗无效是将法律原则和法外的道德引入合同的效力判断之中。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全党同志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

《会议纪要》指出,“一般来说,违反党中央的政策、国家政策的合同,可以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

笔者认为,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爱国是基于每个人对自己祖国依赖关系的深刻情感,也是调节个人与祖国关系的行为准则。它要求人们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自觉报效祖国。在职公务人员、党员因具有特殊身份,肩负国家建设和中国梦实现的重担,更应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流砥柱。上述人员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则其三观不正、思想被蚀,其行为更是偏离法纪轨道,严重违反党中央的政策,破坏政治生态和政治风气,违反组织纪律,理想信念丧失,将国家和人民利益抛之脑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则其违规签署的移民服务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原创 张成龙 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