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雍道泰资讯

张某家教被欠费 时雍道泰助索回


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到大学连年扩招,中国教育渐渐腾飞,大众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为了让孩子将来有一个良好的人生平台,作为课外补习最有力的辅导方式——家教悄然升温。家教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纠纷。今天介绍一例本所律师代理的家教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中旬,大学生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对李某之子进行一对一家教服务,教授高中文化课程,采取先上课后收费的模式。

前期,李某支付了2017年9月中旬至2018年2月8日之间的课时费。在张某要求李某支付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4月份的课时费时,李某推诿拖延。于是张某提出,双方签署一份协议,对4月27日至6月7日共计40日的授课设置绩效考核,李某之子高考文化课成绩如低于450分,此段期间不予收费(但4月27日之前的课时费仍然要收),李某表示同意。后张某向李某提供了协议电子版并赶往李某所在地签署,李某在打印协议时偷偷进行了多处修改,并将协议签署日期修改为2017年9月份。张某出于对李某的信任,签署协议时未多加留意便直接签名。

后李某支付了一笔费用后,便不再支付费用。张某无奈于2018年5月中旬停止授课。后起诉至法院。

【承办过程】

本所律师在接受代理时,张某已经自己在法院立案并向法院提交了部分证据。经本所律师审阅相关证据、查阅相关案例综合研究后认为:该案部分证据(培训协议)虽然对张某不是很有利,但是仍有部分内容可真实反映客观事实,结合其他证据,存在让主审法官形成高度确信的可能性。为此本所律师重新组织证据向法庭提交,为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做最大的努力,并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现有其他证据可证明案涉书面培训协议真实签署日期为2018年4月份。如该协议签署日期为2017年9月,为何将签署日期之后很久的一个时间段单独拿出来做约定,这很突兀且不符合常理。

2、案涉书面培训协议对于张某来说是高风险协议,高风险肯定会伴有额外的奖励或更高的报酬,但培训协议里约定的课时费价格符合正常的市场均价,没有成绩高于450分时额外的奖励或者更高的报酬相关约定,这也与常理不符。

3、案涉书面培训协议约定期间为2018年4月27日到6月7日,对于张某而言,即便这段协议期间未收到课时费,损失不会太大,但张某不可能将整个教学期间即2017年9月中旬到2018年6月7日的课时全部设定风险,一个正常的理性自然人不会这么做。

在本所律师的有力辩论和论证下,李某代理律师承认案涉书面培训协议签署日期为2018年4月,协议期间为4月27日至6月7日。但李某代理律师主张协议尾页手写部分“此结算计划按甲方预支付款项……”,证明李某已经向张某提前预付了该协议期间的部分课时费,因李某之子高考成绩未达450分,此部分课时费张某应予返还。

本所律师在庭审中当庭反对,对李某律师说法不予认可,此手写部分为李某单方所写,为李某单方说法,这一说法未有张某签字确认。且在李某居住工作地区,拖欠薪资为见惯不怪的现象,劳动者在有资金需求时,往往会向老板或用人单位“预支”一部分用人单位或老板拖欠他们的薪资,待发放拖欠薪资时这部分款项予以扣除。法官在审理案件定纷止争时,法律层面判断是一方面,而生活实际中一些习惯和经常性做法的考量亦不可忽视。此李某手写部分所涉钱款,正是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4月26日的课时费。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可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拖欠的课时费用,驳回李某的反诉请求。

【办案总结】

害人之心不可有,李某私下偷偷篡改协议,企图少付课时费甚至将已支付的课时费全部收回,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作为律师,要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综合运用,厘清时间轴及事件顺序,结合人文习惯和当地风俗,使法官相信自己的论点。(本文为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张成龙律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