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20年5月6日原告郭婉铭与被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立案,原告提出解除借款合同等诉求。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应由协议约定签署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既非原告住所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为本案网络合同的实际签订地,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当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互联网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借款协议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借款协议载明签署地、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或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出借人度小满公司、借款人郭婉铭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并履行案涉借款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度小满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裁定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时雍道泰提示
1、案涉《借款协议》载明了签署地/履行地,并约定发生争议由该地法院管辖。但出借人、借款人住所地如不在上述地点,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此地签订并履行借款协议,则该地与双方争议没有实际联系。
2.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系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但在无证据材料可证明该选择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选择地人民法院是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源自:法律一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