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北京A公司与浙江B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胜诉判决书,并于判决生效后顺利履行。
北京A公司与浙江B公司于2019年8月签署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下称合同),浙江B公司委托北京A公司进行视频招聘软件的开发,并支付北京A公司开发费费,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2019年12月18日之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验收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
协议生效后,北京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并向浙江B公司交付了开发成果,浙江B公司在支付合同约定的前笔款项后一直未支付后期款。北京时雍道泰律所接受北京A公司的委托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浙江B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立案后浙江B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北京A公司返还已收到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综合全案案情及两方证据对比分析,北京时雍道泰律所代理律师认为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浙江B公司存在拖延付款情形,但延期较短时间付款不构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违约行为。争议焦点在:1、北京A公司是否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功能完整的开发成果;2、北京A公司的是否存在延期交付以及该行为能否认定A公司违约。
鉴于浙江B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北京A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雍道泰代理律师采取抓主要矛盾的策略,把主要精力主要放在第2个争议焦点。本案履约事实较为复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但在此期限内未能实现软件验收上线,双方当事人在2020年3月以签订时间表的方式形成合意对合同的期限进行了变更,确定软件经验收后上架应用市场时间为2020年4月初,但2020年4月后软件仍未开发完成,至2020年7月底双方当事人一直就软件开发进行频繁的沟通。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自合同订立后至2020年7月底的沟通交流证据,双方当事人就软件以及后台管理系统交涉的各种问题,构成比较复杂,有对需求确认书约定功能的细化,有需求确认书之外的新增功能需求,有当前软件存在的运行 BUG,有 UI、图片、文字的不断修改。这其中,功能细化是为实现并完善软件功能所必需,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开发义务。适当的 UI、图片、文字修改则不涉及软件功能的调整,亦应属于合同约定的北京A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浙江B公司提出的需求确认书之外的新增功能需求,则不属双方最初合同中的约定事宜,特别是2020年4月初之后提出的新增功能需求,直接造成软件的延期交付,加之浙江B公司存在未及时完成购买服务器、支付功能介入等配合义务,应对软件的延期交付承担责任,北京A公司不构成违约行为。基于以上分析,时雍道泰代理律师准备了详细的答辩状及证据等材料并提交给法院。庭审结束后,提交了代理意见,并应审判员要求提交了更为详细的材料,包括浙江B公司新增需求汇总详细表等。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浙江B公司向北京A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并按照LPR进行违约赔偿,驳回浙江B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判决生效后,浙江B公司已向北京A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